去年12月31日晚上,余姚的張某駕車途中不慎將一名行人撞倒。之后,張某立即報警,并在事故現場保護受傷行人。但慌亂之中,張某忘記開啟汽車危險報警閃光燈、示廓燈和后位燈,也沒有按規定在車后方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,無法充分提醒后方來車司機注意到前方有異常情況。不久,李某在駕車經過事故路段時,因光線暗淡,沒有看清現場情況,從傷者身上碾壓而過,導致傷者死亡。
當地交警部門之后認定,張某駕駛機動車盲目行駛,在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,未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,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;事故發生后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,應對本起事故中傷者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,對自身車損承擔全部責任;后車駕駛人李某應對本起事故中傷者的死亡承擔次要責任。
余姚法院近日對此案審理后作出判決,張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,致一人死亡,負事故主要責任,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。綜合本案相關情況,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,緩刑一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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